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6號異議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甲○○上列異議人於本院95年度法登他字第23號變更登記事件,對於本院登記處95年11月7日以95苗院燉登字第28760號函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係以異議人93年度決算因尚有土地預付款及薪資未追繳,教育部未准予備查為由,駁回變更登記之聲請。惟查:⑴異議人前人事主任 柯宏正 之薪資,前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5年3月30日教中(會)字第0950561517號函諭知免予追繳在案,原處分稱有薪資未追繳云云,尚有誤會。⑵異議人93年度決算,已報由主管機關核備,該年度財產部分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28,215,044元,此有教育部95年4月10日部授教中㈢字第0950505274號函准在案。至異議人向異議人前校長 柯亮太 增購之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2333、2333之1、2333之2地號3筆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人確為聲請人無疑,為符合登記現況,爰依最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3筆土地價額,共計3,113,330元,茲列入原決算金額計算,則異議人目前財產總值為131,328,374元,惠請鈞院登記處依土地登記現況所載,准予變更登記等語。
二、按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其聲請有無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私立學校董事會依職權通過決算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私立學校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前段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規定明確。經查:
㈠異議人於95年4月12日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財產總額
為128,215,044元,然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2月7日教中(會)字第0950501597號函示:「異議人向前校長柯亮太購置之土地,因無法辦理地目變更而終止雙方買賣契約,截至94年7月31日止,『預付土地款』項下尚有20,642,105元未收回;異議人前人事主任柯宏正自91年12月至93年8月計支領薪資965,775元,因違反私立學校法第54條之規定,前經本室93年11月10日教中㈢字第0930594434號函請全數追回,惟截至94年7月31日止,尚有841,045元未收回。請貴校提出追繳計畫,於本(95)年3月15日前送本室核備」等語(見本院登記事件卷第21頁),經本院登記處95年4月25日函詢教育部,異議人前兩項追繳計畫是否已補正並經核備?教育部函覆:「經查該校尚未收回『土地預付款』20,642,105元,至於追繳 柯宏正君 841,045元案,業經本部(中部辦公室)於95年3月31日以教中(會)字第0950561517號書函同意免予追繳在案」等語(見本院登記事件卷第21頁),本院登記處遂又於95年8月11日函詢教育部,異議人前揭「預付土地款」是否有提出追繳計畫,教育部對異議人93學年度單位決算,是否全部准予備查?經教育部95年8月21日教中(會)字第0950582186號函覆:「本室審查該校93學年度決算,因預付土地款未收回及未依規定支領薪資尚未追繳,故該兩項未准予備查,且繼續追踪列管」等語(見本院登記事件卷第76頁),本院登記處據以認定異議人93學年度之決算,既未經主管機關全部准予備查,其聲請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遂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
㈡又因異議人於異議聲明中另表明該校所增購之系爭3筆土地
,亦應列入該校之財產,以符登記現況,故該校之財產總額為131,328,374元,並向本院登記處聲請登記。本院登記處遂於95年11月17日函覆異議人:系爭3筆土地須先向教育部申請核備後,再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財產登記,因異議人遲至96年6月間均未向本院登記處陳報,本院登記處復於96年6月4日向教育部函詢異議人93學年度決算案,是否已全部准予備查?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年6月13日教中(會)字第0960574171號函覆:「該校已於96年5月30日辦理追繳柯宏正等3人,不當支領油資計523,429元在案,另預付土地款未收回部分,尚未追繳」等語(見本院登記事件卷第95頁),是以此部分聲請仍與前揭法條不符而不能准許。故原處分駁回本件變更登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