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01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退票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33條,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促字第420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96年8月1日│1,000,000元│97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002│96年8月7日│500,000元│96年8月7日│96年8月7日│├──┼──────┼─────────┼──────┼──────┤│003│96年8月11日│1,000,000元│97年3月28日│97年3月28日│├──┼──────┼─────────┼──────┼──────┤│004│96年8月22日│1,000,000元│97年3月28日│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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