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為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為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為正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為正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罪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表:受刑人簡為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9年9月21日(聲請書│98年6月25日│││誤載99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539號│字第2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0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15日│100年8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8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7月4日│100年9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385號│第12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