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10號(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571號案),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撤銷羈押准予交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再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復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6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無從撤銷羈押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要求本院能撤銷羈押或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均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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