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經本院於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因被告左耳原即罹患中耳炎症,被告雖經臺灣桃園看守所內醫師診治數月,但未見起色,實需由專業之耳鼻喉科醫師詳細診查治療,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第3款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裁定自97年5月25日、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亦因本案業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再者,被告所稱其罹患左耳中耳炎疾病部分,仍於門診治療中部分,亦有臺灣桃園看守所97年7月21日桃所衛字第0979901806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據以要求本院能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