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六三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