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6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4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