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8日犯強制罪,經本院以
94年度訴字第3456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9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