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2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9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同法第353條、第35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5日裁定後,於同年9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並已具狀聲明捨棄抗告權,此有捨棄抗告權聲明狀1紙在卷可憑,則依照上開規定,抗告人自已喪失其抗告權,故其於96年9月26日復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