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6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9196││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2717││1│63│││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1715││1│67│││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0722││1│74│││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1036││1│16│││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3781││1│2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46│││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