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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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請人 張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淑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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