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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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潘三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4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潘三寶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