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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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聲請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二、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
四、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五、系爭本票是否前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據本票左上方蓋有「已向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併提出裁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