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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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權人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