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劉曉燕 被告 朱彥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