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5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参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
信用卡約定條款、授信明細查詢單、「國民現金」綜合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