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北
簡字第363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