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原告因與被告 陳丁章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