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原   告 龍喆餐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協同證人丙○○及提
出所主張被告違約之各項證據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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