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歐陽華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孟香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