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仟零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
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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