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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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趙惠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債務人 邱偉峰 發支付命令,
  經邱偉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如確
  定欲對被告邱偉峰起訴請求,依法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如係起訴,應就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318,265元部分詳細敘明原告得為上
   開聲明之具體原因事實,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未記載任何
   原告何以得請求被告給付318,265元之具體原因事實(原
   告雖曾以筆記簿補陳述到院,惟上開陳述內容並未指明原
   告係主張何法律關係?如係主張借貸,應提出準備書狀詳
   細敘明各借貸時間、金額及原告交付借款予被告之方式,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提出書狀及所附證據正本及影
   本各一份,如係主張其他法律關係,亦應依上開方式具體
   敘明)。
(二)又原告如確定欲起訴即應依起訴金額繳納裁判費,本件依
   原告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318,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42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2,920元,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2,92
  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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