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訴訟代理人 林欣樺 被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玟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三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應徵裁判費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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