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正志商行即 黃志裕 送達代收人 陳玉蘭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六千二百四十四元,應徵裁判費七千五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五百零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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