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被告甲○○男二十右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