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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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四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該案之承審法官多位曾是訴訟聲請人之被告,故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推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即法官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以及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載明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七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於書狀舉出前開案件究係何位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列聲請迴避之原因,且並未舉出具體事實指摘法官有何迴避原因。又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七號全卷結果,該案之調查程序,並無不當。聲請人空泛請求本院法官迴避,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