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鎮鎧 訴訟代理人 黃劉秀鳳 複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告 黃鴻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8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