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麗鈴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麗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麗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麗鈴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受刑人於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7月24日,累進縮刑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7月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4
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