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