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經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梁淑娥 原告光華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旭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被告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國 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柒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