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亞駿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亞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亞駿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3年10月23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陳亞駿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