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昰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昰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昰均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8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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