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3號債權人 顏豐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菩提生態休閒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大菩提生態休閒有限公司業於103年4月29日府授經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發票時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張祿坤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3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並於同年11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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