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鎮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矢口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惟有證人即共犯少年魏OO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月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偽造之公文書6紙在卷可佐,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先前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供稱情節亦與證人魏OO證述之情節不符,現尚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亦堪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復且,被告於緊密時間內即為3次詐欺之犯行,且參之證人魏OO證稱,被告涉案次數非僅有
3次,亦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就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坦承在案,復有證人即共犯少年魏OO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月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偽造之公文書6紙在卷可佐。又被告前揭所涉之犯行,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被告於不到2天如此緊密時間內即為3次詐欺之犯行,堪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是認原羈押之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