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抗告人 張世達 相對人 張宗揚 上列抗告人張世達與相對人張宗揚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