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8號被告 嚴宥倫 具保人 李夢潔 被告 陳恩淋 具保人 吳康寧 被告 施家駿 具保人 李菀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755號、28269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99年度偵字第2668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李夢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吳康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李菀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嚴宥倫、陳恩淋、施家駿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2萬元、2萬元,分別經李夢潔、吳康寧、李菀萍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嚴宥倫、陳恩淋、施家駿三人業已逃匿無訛。核諸上揭說明,具保人李夢潔、吳康寧、李菀萍分別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2萬元、2萬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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