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原告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淳淳 人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俊憲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邱銘輝段子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朱俊憲返還書款部分及被上訴人朱俊憲、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邱銘輝、段子薇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7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計算式:8,100萬元+4,500元=1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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