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