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