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