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二號
聲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合法傳、拘均不到案執行,此有傳票回證三紙、警方拘提報告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在卷可稽,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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