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5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辛○○戊○○庚○○己○○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三號、第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丙○○、乙○○、辛○○、戊○○、庚○○、己○○、丁○○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被告甲○○、丙○○、乙○○、辛○○、戊○○、庚○○、己○○、丁○○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訊問筆錄二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