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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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丁○○即 賴炳榮 之
乙○○即賴炳榮之丙○○即賴炳榮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