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現在新竹湖南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現在新竹湖南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