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3號聲請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固主張其設戶籍於臺中縣大里市,但據債務人到庭陳稱戶籍是隨其父母之戶籍遷移而遷移,其本人之前在宜蘭工作,其後到台北、中和市工作,現在中和市工作,且租屋於板橋市,債務人亦不必負擔其父母之生活費用,其主要住所及工作地點均在台北縣板橋、中和一帶,顯係設立住所於台北縣板橋市,依前引法條說明,自應以台北縣板橋市為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之筆錄等在卷可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