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76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l項及第349條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如逾期上訴,則其上訴權喪失,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本院判決正本,業於民國95年5月2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於本院卷可按,則自送達之翌日起算,應於95年6月8日為上訴期滿。茲被告竟遲至95年6月1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逾上訴期間10日之規定,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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