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法務部司改社團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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