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群國際公關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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