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對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激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有溢收訴訟費用新臺幣550元之情事,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