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於民國94年11月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